因病住院治疗期间未经医生同意,偷偷外出游泳,却不幸溺水身亡,其家属以医院疏于管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2019年7月17日,安徽省明光市居民吕某某因病入住当地某医院进行治疗。入院时,医院以书面形式告知病人住院期间一律不准外出,擅自外出者后果自负,患者吕某某本人签字确认。入院后吕某某做了相关检查,并进行治疗,长期医嘱显示为一级护理、病重。7月18日至20日,吕某某均未经院方同意擅自外出,但经院方电话催促后返回。7月21日12时许,吕某某在其妻李某某的陪同下再次离开医院,并于当天下午在其妻李某某陪同下与五个朋友结伴前往当地一水库游泳,16时许不慎溺水身亡。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某生前住进医院接受治疗,与医院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医院应当为患者提供谨慎科学的医疗服务,患者也应当履行配合诊治、遵守医嘱、遵守住院制度以及未经医生书面同意不得私自离开医院的合同义务。吕某某在未经医生同意的前提下,私自离开医院,该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且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家人的陪同下私自离院、野外游泳,继而溺水身亡,与医院管理、护理、履行告知义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而,法院难以认定被告医院应对原告主张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吕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