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要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并且,要调动医护人员参与药品集采的积极性。
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要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从“4+7”集采试点到全国扩围,两年来国家“团购”药品带来突破性成效:三批国家集采共112个药品,平均降价54%,节约费用总体超过1000亿元。
“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表示,随着药品集采常态化,国家集中采购将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
《意见》明确的要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临床医师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纳入绩效考核
《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
医疗机构在医生处方信息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程序,临床医师按通用名开具处方,药学人员加强处方审核和调配。
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
药品集采节省下来的医保资金,将用于激励医护人员积极性
“调动医护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是做好药品集采的重要前提。”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负责人王雪涛表示,医护人员是医疗服务的直接提供方,也是医改主力军,要调动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意见》指出,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也就是说,药品集采节省下来的医保资金,将用于激励医护人员积极性,并为医院发展准备“资金弹药”。
福建三明市在改革降低药品的基础上,将腾出来的空间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改革以来,三明市先后8次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不断优化医院的医疗服务收入结构。
针对提高结余医保资金的合理利用,王雪涛从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加强管理考核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各地要抓住集中采购降低药价的“窗口期”,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评估工作,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调整优化医疗服务价格。
二是要将采购和使用国家集采药品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分配、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均要将采购和使用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并作为医保基金在总额指标制定上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