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静介绍,目前,关于护士行业规范、权益保护的依据是自2008年5月12日施行的《护士条例》。该条例施行以来取得了很大成效,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不断推进,现行《护士条例》法律效力位阶不高已不能满足护士权益的全面保障。
宋静认为,为切实有效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发展护士队伍,构建更加合理、健康、法治的护理执业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护士立法,确保护理工作有法可依,亟待制定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护士法》(以下简称《护士法》),督促和保障广大护理人员能够更好地履行“守卫生命,促进健康”的职责。
因此,她建议,将《护士法》制定工作列入“十四五”立法规划中;在《护士法》中增设专科护士相关内容,比如:明确急诊急救护士、血液透析护士、ICU护士、供应室护士、手术室护士、肿瘤护士、康复护士、社区护士、家庭护士、伤口造口护士、静脉治疗护士、营养护士、网约护士、健康教育护士、院外紧急现场急救护士、体检中心护士等在从业资质、从业范围、从业地点、培训和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建议《护士法》明确,护士可以在执业注册单位以外地点执业,以满足护士多点执业需求;增设或加强护士薪酬待遇、护士维权、职称晋升、护士配比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