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印发《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公立医院薪酬改革再次“松绑”,围绕涨工资进行工作部署。推进编内编外同工同酬,突破现有的医疗机构工资标准,划分不同水平的上涨额度,提出了多项利好医务人员的措施。一是青海省事业单位统一执行的工资津贴补贴,包括: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和绩效考核奖,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项目、标准核定。二是核增的绩效工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行业特点,依据公立医院绩效工资调控线核定。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的要求,对青海省公立医院分等级确定绩效工资调控线。三级公立医院核增绩效工资的调控线按照上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年平均工资水平的50%确定;二级及以下公立医院核增绩效工资的调控线按照上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年平均工资水平的40%确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调控线,今后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的变动,适时动态调整。全省事业单位上年度年平均工资水平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依据绩效工资调控线、上年度医院绩效工资发放水平和国家对医院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A、B、C、D四个等次),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的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保持绩效工资水平的有序增长。对上年度绩效工资发放水平未达到调控线的医院,绩效考核等次较上年提高的,可按不超过上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年平均工资水平20%的幅度提高绩效工资水平;绩效考核等次虽未提高但考核分值较上年提高的,可按不超过10%的幅度提高绩效工资水平;绩效考核分值较上年下降的,原则上绩效工资水平不予提高。对上年度绩效工资发放水平已超过调控线的医院,绩效考核等次较上年提高的,可按不超过上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年平均工资水平10%的幅度提高绩效工资水平;绩效考核等次虽未提高但考核分值较上年提高的,可按不超过5%的幅度提高绩效工资水平;绩效考核分值较上年下降的,原则上绩效工资水平不予提高。在具体核定绩效工资时,应综合考虑医院的功能定位、公益目标完成情况、社会满意度评价状况、经费保障能力、医院长期债务偿还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医院的绩效工资总量,并对个别高层次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需要重点扶持、自我经费保障能力较强、承担科研教学任务的公立医院,以及中藏蒙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中藏蒙医医院,在核增绩效工资时适当予以倾斜。对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D等次的公立医院,不论绩效工资发放水平是否超过调控线,均按上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年平均工资水平3%-5%的幅度降低绩效工资水平。落实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建立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追加机制。根据医院当年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结余情况,可追加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对参加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和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的公立医院,根据承担任务的工作量、风险程度、突出贡献等,可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公立医院可继续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在执行事业单位现行工资津贴补贴政策的基础上,通过搞活绩效工资分配,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依据对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将奖励性绩效工资适当拉开差距分配。根据医院发展实际,可进一步加大搞活分配力度,将部分或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统筹使用搞活分配,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公立医院也可结合单位实际,打破现行的制度框架,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自主确定更加灵活有效的分配模式,可探索实行全员年薪制、岗位薪酬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逐步建立体现岗位职责和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公立医院根据自身特点,内部分配时应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岗位差异,兼顾不同科室之间的平衡,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倾斜,要结合实际向人民群众急需且专业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努力使综合性医院儿科、产科、急诊科、感染科等紧缺专业医师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内部分配要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价值,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薪酬水平,公立中藏蒙医医院内部分配要鼓励使用中藏蒙医药技术方法。要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避免平均主义,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公立医院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经医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注重长期激励。鼓励考核制度健全完善的地区,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探索实行年薪制,公立医院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当条件人员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公立医院主管部门依据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工作责任、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因素进行考核后兑现发放。实行年薪制的主要负责人薪酬不纳入医院薪酬总量或绩效工资总量。未实行年薪制的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医院在内部分配中要保持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职工薪酬水平的合理关系,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原则上控制在单位职工薪酬平均水平的3倍以内。按照国家和青海省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要求,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以公立医院公益服务为核心,突出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公益性职责履行、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费用控制、成本控制、长期债务、医保政策执行情况和满意度评价等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开展公立医院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激励约束,综合考虑工作责任、医院管理的实际情况、医院考核评价结果和年度目标、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建立健全科学的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强化主要负责人年度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公立医院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和评价办法,充分发扬民主,全面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强化绩效考核管理,重点考核医务人员的工作绩效,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及患者满意度等内容,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薪酬挂钩,合理拉开分配差距。